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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爭執,用科學來解決?淺談法庭中的「鑑定制度」 - PanSci 泛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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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已婚男生,就叫他嘉明好了。他很想跟老婆離婚,但苦無理由,老婆又不肯輕易答應。他想到個辦法,製造一個老婆紅杏出牆的假象,這樣他就有理由休妻了。

於是在一個熱鬧的 Party 上,他用計灌醉自己的老婆跟一個男的,再偷偷把他們扛到同一張床上,為了讓大家真的相信他們這是真的偷情,還用蛋白製造了一些假精液灑在他們身上和床上。

萬事俱備後,嘉明假裝不小心發現老婆跟其他男人偷情,並大喊:「你們這群姦夫淫婦在幹嘛?我要離婚!」故意讓其他客人發現,讓這些客人以後當作法庭的證人來用,老婆顯得非常錯愕。

因為她原本在跟嘉明喝酒,怎麼變成跟別的男人上床?但嘉明對著老婆說:現在人贓俱獲,妳還想辯解什麼?

這時候有位醫生,走了出來,用手沾了沾床上的精液並聞了一下,説:「這不是精液。」

圖/pickpik

法律上的爭執,利用科學來解決?

上述的故事是來自猶太教的塔木德教典,大概是西元前 4 ~ 6 世紀口述所編。這故事在強調,若發生了爭執,可以利用科學或相關的專業知識,來解決紛爭或疑問。

也就是說,利用科學來解決解決法律上的爭執,不是現代社會獨有,2000 多年前的西亞地區就有這種觀念。

圖/梗圖倉庫

雖然這個故事,讓醫生來判斷那些白色的液體是不是精液,似乎有點荒謬。但可以呼應到最近發生的「台鐵殺警案」,由身心科醫生來判斷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

那為什麼法官會需要別人來協助判斷事實?

有時候法庭上審理到的事件,並無法簡單地用肉眼或常理就能判斷,常需要透過「科學」的方式來證明,例如上面說的白色液體是不是精液、嫌疑人的精神狀態,或者是某種藥物跟某種疾病的關係,甚至是河川上游工廠排放的廢水與下游住戶所出現的一些疾病間的關係。

在刑事案件,比較常見的就是對搜查現場所發現的血液進行 DNA 鑑定。

需要科學協助法官釐清專業內容

因為法官沒有相關的知識背景,難以判斷前述的這些問題,這時候就要透過一些制度讓熟悉「科學」的人可以進來法庭裡面,台灣目前所使用的制度就是讓「專家」置於一個「輔助者」的角色,使法官可以透過這個「輔助者」取得相關的科學專業知識。

當然也有另一種方式,例如早期美國就有學者提倡設置「科學法院」──建立一個專門性的法院,選任各種不同領域出身的法官,來處理各種高度專業性的案件。

而台灣這種讓「專家」居於「輔助者」的角色,就是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制度

在審理案件時,法官會參酌專業人士的鑑定報告,進而提出判決結果。圖/peakpx

鑑定制度指的是,一種調查證據的方式,由法官委託具有特別知識的專家,依照這位專家的專業,觀察某個事實後,加以判斷提出意見。而法官會參考這些專業人員的意見之後,去判斷事實並適用法律。

例如台鐵殺警案,法官參酌了身心科醫師所提出的鑑定報告結果:「犯罪嫌疑人在行為時不具辨識能力。」同時也參酌了其他要素後,才做出無罪的判決。

事實認定的權限屬於法官,不理會專家意見可以嗎?

這下來的問題就是,法官可以不要理會鑑定人的意見嗎?

答案是肯定的,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本來就是法官的權限,法官可以綜合法庭上的辯論、其他調查證據的結果,在自由心證下來評價這個鑑定結果是不是可以參考。

若認為鑑定人所做出的鑑定結果不值得參考,當然可以做出一個與結果相異的判決,法官並不受鑑定所拘束

鑑定報告只是輔助。圖/梗圖倉庫

這其實很好理解,因為鑑定制度本身就是讓鑑定人提供相關的專業知識、科學技術上的知識,去「輔助」法院進行事實認定,可說是一種補充法官專門知識的手段。

真正有事實認定權限的主角是法官。他若覺得鑑定意見不可信,當然可以不用。而且實務見解也說,法院不可以輕易全盤接受鑑定結果,為何採這個鑑定意見要說明,如果不採這鑑定意見,也應要說明為什麼不採。

這時候,不知道讀者有沒有發現到奇怪的地方。法官就是不具備專業知識才找鑑定人啊,那鑑定人提出鑑定意見,法官又必須去判斷這個鑑定意見到底能不能採,這時候法官若沒有專業的知識,能正確地理解這個鑑定意見並判斷能不能採嗎?

法官該怎麼看待鑑定意見?

選擇鑑定人就是選任那些具備充足專業知識的人,那他們做出來的意見,八成不會錯吧?

但這樣並不代表法官就可以完全不用思考就直接採納這些意見?在日本曾經有法官在醫療訴訟裡面,不採納醫療鑑定意見,因為那份整份鑑定報告僅有 4 頁。法官覺得這樣的意見太草率了,所以不採納。

當然也有反例。一樣在日本,福岡高等法院曾有一個例子是,法官採信了某個鑑定意見,即便這個鑑定意見的內容並不充分,但撰寫這份意見的人,是在該領域非常權威性的人,所以法官仍然採納這份鑑定意見,而事後的研究證明這份鑑定意見是有問題的。

此事也被日本某位學者在書裡揶揄,嘲笑法官是不是權威主義的信仰者(這位日本學者經常在書裡面嗆念法律的不懂科學,堪稱戰文組的大將軍)。

法官作為最終裁判者,應當說明採納鑑定意見的理由。圖/wikimedia

事實上,我們的法律並沒有提供一套標準來指導法官如何去評價鑑定意見,大部分法官也沒辦法對鑑定意見實質的去審查內容。當然如果這種鑑定所運用的某種科學的檢查或實驗已經普遍化了,例如 DNA 檢測,那對於這類的檢測結果,一般來說並不會去懷疑。

除了普遍性的這種科學檢測外,法官應該做的是,如何在判決裡面說明,為什麼要採納這份鑑定意見,例如鑑定意見的結論和其他證據調查結果是否一致、數份鑑定意見的結論是否相同、有沒有其他醫學文獻可以支撐鑑定意見、鑑定的基礎事實有沒有問題等。

如果法官已經充足說明了,那就應該沒有理由可以去批評法官為何採納這份鑑定意見。

困難案件中採納與不採納,法官的兩難

在一些困難的案件裡面,採納鑑定意見,對法官而言是一種挑戰,除了必須花時間去閱讀這些困難的文獻之外,外界對法官採納鑑定意見通常會有下列二種反應:

  1. 若法官全然接受鑑定意見。
    鄉民:要法官幹嘛,我們讓專家學者(唸理組的)判斷就好了啊。還花錢養你們法官。
  2. 若法官做出與鑑定相異的判決。
    鄉民:文組懂什麼,尊不尊重專業啊?不要凌駕專業之上好嗎?

還有個問題是,如果現在案件碰上的是連科學可能都無解的問題、或是科學研究上尚無定論的問題該怎麼辦?

以後有機會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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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9, 2020 at 09:54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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